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不字〔2022〕5号
申请人:××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化工产业开发区管道燃气BOT项目发布招标公告,以该行为侵犯其特许经营权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本案涉及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争议,需要对特许经营合同效力、履行情况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的解释,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另,申请人与原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签订的《普湾经济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框架协议》中,已约定争议解决机制,即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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