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不字〔2022〕8号
申请人:康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康某不服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限期办理标准地名有关事宜的告知书》(大金普人社限办告字〔2022〕第××号),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关于限期办理标准地名有关事宜的告知书》是过程性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4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