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不字〔2022〕4号
申请人:××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的《辽宁省营商环境投诉办结确认单》结果不服,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且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签收《辽宁省营商环境投诉办结确认单》,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定期限。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