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不服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信息时间::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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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57号
申请人:彭某某。
法定代理人:彭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彭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11月29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