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不字〔2022〕3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孙某某不服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关于××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通告》,以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关于××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通告》,通知××小区全体业主,××小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为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监督,维护广大业主公共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海青岛街道办事处和新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临时代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本机关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该条例第十二条三款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小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告系涉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影响业主共有利益,申请人作为案涉小区的业主个人,不具有就本案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28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