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31号
申请人:汤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交通运输局。
地址:大连市金州区和平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林,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辽大金交决强字[2022]××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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