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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不服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时间::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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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50

 

申请人:杜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大连开发区金马路203号。

负责人:黄文东,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杜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号)不服,于2022922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713日作出的《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

申请人称:《金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认的部分基本农田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没有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告知书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新区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主管部门,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具有作出案涉告知书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于20227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金普新区得胜街道东马村杜某某承包地块(125.14亩,见附图)2009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包括文字叙述部分,图表部分;2.《金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及附图、电子数字地图;3.2017年永久基本农田调查成果。经查询后,被申请人于2022713日作出了《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第××号),告知申请人第2项信息已于2018621日在大连金普新区政府网站公开,向申请人提供了第1项及第3项有关内容,对申请人申请的上述政府信息分别进行了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就其申请的政府信息提供了相应内容,对于已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法应维持《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

20227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1.金普新区得胜街道东马村杜某某承包地块2009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包括文字叙述部分、图表部分;2.《金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及附图、电子数字地图;3.2017年永久基本农田调查成果。2022713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号)答复内容如下:1.《金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已于2018621日在大连金普新区政府网站公开;2.该地块占地总面积8.3398公顷,土地调查数据详见《地类面积统计表》;3.该地块占地总面积8.3398公顷,其中占用基本农田面积7.5745公顷,详见《杜某某项目永久基本农田情况示意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号)《金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网站公示截图、《地类面积统计表》《杜某某项目永久基本农田情况示意图》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新区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具有作出案涉告知书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对相关信息进行区分,分不同类别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1129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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