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50号
申请人:杜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大连开发区金马路203号。
负责人:黄文东,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杜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第××号)不服,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的《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
申请人称:《金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认的部分基本农田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没有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告知书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新区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主管部门,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具有作出案涉告知书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金普新区得胜街道东马村杜某某承包地块(125.14亩,见附图)2009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包括文字叙述部分,图表部分;2.《金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及附图、电子数字地图;3.2017年永久基本农田调查成果。经查询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了《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第××号),告知申请人第2项信息已于2018年6月21日在大连金普新区政府网站公开,向申请人提供了第1项及第3项有关内容,对申请人申请的上述政府信息分别进行了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就其申请的政府信息提供了相应内容,对于已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法应维持《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
2022年7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1.金普新区得胜街道东马村杜某某承包地块2009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包括文字叙述部分、图表部分;2.《金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及附图、电子数字地图;3.2017年永久基本农田调查成果。2022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第××号),答复内容如下:1.《金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已于2018年6月21日在大连金普新区政府网站公开;2.该地块占地总面积8.3398公顷,土地调查数据详见《地类面积统计表》;3.该地块占地总面积8.3398公顷,其中占用基本农田面积7.5745公顷,详见《杜某某项目永久基本农田情况示意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第××号)、《金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网站公示截图、《地类面积统计表》《杜某某项目永久基本农田情况示意图》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新区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具有作出案涉告知书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对相关信息进行区分,分不同类别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第××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9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