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不字〔2022〕1号
申请人:姚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姚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金普新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以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2021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金普新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不服,认为案涉告知书没有行文编号不符合规定,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错误无编号答复书,决定被申请人行政行为错误。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案涉告知书没有行文编号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4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