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不字〔2022〕16号
申请人:薛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薛某某不服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0月28日与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金源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作出的《告知书》,以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告知书》的内容并未涉及行使职权或作出行政行为,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 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1日
抄送:大连金普新区海青岛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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