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不字〔2022〕6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卫生健康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2年4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4月21日向申请人作出大金管行复补字[2022]5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7日内补正身份证复印件及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等。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提交出院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未提交《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中要求的补正材料。
鉴于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受理案件必要的补正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