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不字〔2022〕7号
申请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举报投诉信》,该信件落款日期为于2021年7月20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已将其投诉/举报分送至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期限。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7日
(抄送: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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