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23号
申请人:于某某。
被申请人一: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99号。
负责人:林杉,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二:大连金普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开发区金马路260号。
负责人:曲强,系该中心主任。
申请人于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金普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对其执行金州区采暖政策而非开发区采暖政策不服,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执行开发区的采暖政策。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办理退休时,被申请人并未告知金州区与开发区适用不同的采暖政策。因此,申请人当时同意在金州区办理退休。事后,申请人得知开发区的采暖政策更为优惠。如果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办理退休时就将相关情况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迁移户口等,使自己符合在开发区办理退休的条件。申请人认为自身符合执行开发区采暖政策的条件,因此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执行开发区的采暖政策。
被申请人一称:本案被申请人一并非采暖费补贴发放部门,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一属于错列被申请人。《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州区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金政发〔2007〕77号)第四条规定:“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其下设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和补贴发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一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是采暖费补助金发放经办机构,故申请人系错列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二称:一、被申请人二具有为金州区城镇户口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发放采暖费补助金的职权。根据《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州区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金州区内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且具有金州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根据该办法第四条,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其下设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和补贴发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被申请人二作为大连金普新区发放采暖费补助金的经办机构,具有为金州区城镇户口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发放采暖费补助金的职权。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二按照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为其发放采暖费补助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关于两区合并后对〈金州区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办法〉统筹范围补充规定的通知》第3条,具有金州区户籍,在原开发区除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在开发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失业人员、在原金州区退休后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由社保中心为其发放采暖费。对于连续工龄满20年的,可直接享受500元采暖费;对于连续工龄不满20年,所差年限,由本人按我市相应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一次性补缴采暖费补贴资金后,方可享受500元采暖费补助金。申请人于2022年1月退休,并于当月到被申请人二处办理采暖费补助金发放事宜。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户籍材料,申请人退休时户籍所在地为金州区,应按上述规定享受金州区退休采暖补贴,故被申请人二在《申请代办退休业务回执》注明为“金州采暖”,申请人亦在该回执单上签字确认。此后,经答复人核实,申请人实际缴纳采暖费年限仅为65个月(5年零5个月),不满20年,应补缴所差年限,但申请不同意补缴,故被申请人二未向其发放采暖费补助金。综上,复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二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采暖政策向其发放采暖补助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1月到被申请人二处办理退休。申请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为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胜利路172号××,签发机关为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有效期限为2006年10月20日至2026年10月20日。2022年1月21日,申请人签署《申请代办退休业务回执》,该回执注明“金州采暖”。被申请人二据此对申请人执行金州区的采暖政策。2022年2月11日申请人户籍由大连市金州区松苑小区15号××迁移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城10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代办退休业务回执》、申请人户口本首页及户口页等。
本机关认为:
《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州区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金政发〔2007〕77号)第四条规定:“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其下设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和补贴发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被申请人二作为大连金普新区具体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和补贴发放工作的经办机构,具有为金州区城镇户口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发放采暖费补助金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将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大连金普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一并列为被申请人,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予以纠正。
《关于两区合并后对〈金州区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办法〉统筹范围补充规定的通知》(大金人社〔2012〕33号)第3条规定:“具有金州区户籍,在原开发区除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在开发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失业人员、在原金州区退休后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由社保中心为其发放采暖费。对于连续工龄满20年的,可直接享受500元采暖费;对于连续工龄不满20年,所差年限,由本人按我市相应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一次性补缴采暖费补贴资金后,方可享受500元采暖费补助金。从2011年起执行。所需资金从我区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中解决。”本案中,申请人退休前的户籍所在地为金州区,退休后迁移至开发区,按上述规定应适用金州区的采暖政策。另,被申请人二向其出具的《申请代办退休业务回执》注明“金州采暖”,申请人签字确认。因此,被申请人二对申请人执行金州区的采暖政策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二大连金普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对申请人于某某执行金州区采暖政策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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