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39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3号。
负责人:方其帜,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1〕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8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1〕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2、要求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认定。
申请人称:一、阳台是申请人依法购买的房屋自带的。根据《民法典》第272条、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业主有权对专有部分的阳台进行封闭,这属于物权所有人的正当权益,不存在侵权。二、被申请人通知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是完全错误的,封阳台不是在规划区内建筑,而是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申请人在自有的房屋加上玻璃窗,不存在建筑的问题,更不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及查处等具有职权依据。《关于在辽宁省大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1999〕9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能是: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大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定》第五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具有下列职责:(一)行使规划和建设用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含临时建筑)或设施。”根据中共大连市金州区委员会、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大连市金州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经大连市委市政府审核、辽宁省省政府批准,大连金普新区将区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综上,被申请人作为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金普新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具有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一)申请人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应当限期拆除,案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1年6月2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至位于金石滩紫藤街道远洋假日养生庄园××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就案涉项目的情况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对申请人的代理人询问,并就该建筑物的建设情况致函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金普新区分局。经过调查,申请人于2018年7月入住时将原来东侧的露台进行封闭,并安装了玻璃阳光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申请人封闭露台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上述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金普新区分局复函等材料为证。(二)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案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封闭露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且不属于《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该违法行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且处罚方式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三)案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在充分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基础上,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告知了申请人享有的救济途径,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综上,案涉行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1年6月28日,金石滩执法队接到举报电话,反映远洋假日养生庄园××依附该楼体封闭露台,搭建阳光房,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2021年6月29日,金石滩执法队对远洋假日养生庄园××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照片。2021年7月9日,被申请人对本案立案调查。2021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向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金普新区分局发出大金普城执函〔2021〕××号《关于确认金石滩远洋假日养生庄园××业主张颖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函》。2021年7月26日,大自然资金普函〔2021〕××号复函,称“经核实我局留存档案,来文所述建设行为未查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辽(02)(06)综执限改字〔2021〕第(××)号《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辽(02)(06)综执调通字〔2021〕第(××)号《调查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立即整改并接受复查。2021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申请人认可于2018年7月入住时将金石滩远洋假日养生庄园××原来东侧的露台进行封闭,并安装了玻璃阳光房,建筑面积约15平方米,没有办理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2022年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1〕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申请人于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并于同年6月7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大金普城执函〔2021〕××号《关于确认金石滩远洋假日养生庄园××业主张某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函》、大自然资金普函〔2021〕××号《关于确认金石滩远洋假日养生庄园××业主张某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复函》、辽(02)(06)综执调通字〔2021〕第(××)号《调查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辽(02)(06)综执限改字〔2021〕第(××)号《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调查询问笔录》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不动产权证书、《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1〕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等在案为凭。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与《大连市金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大连金普新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具有依法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在未办理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金石滩远洋假日养生庄园××原来东侧的露台进行封闭并安装玻璃阳光房属于违法建设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案涉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同时,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行政行为时已依法履行立案、现场检查、调查、告知、送达等必要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1〕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7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