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28号
申请人:××歌舞厅
经营者:毕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3号。
负责人:冯维民,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歌舞厅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辽(02)(06)综执强拆决字〔2021〕第(××)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辽(02)(06)综执强拆决字〔2021〕第(××)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07年1月5日,赵某某与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民和一社签订《房产买卖契约》,合同约定:房屋坐落于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民和村桥北,房屋面积为320.23平方米。同时,双方根据该区域的显著标志,明确约定房屋四至区域范围为东至水泥杆,西至水泥杆,南至桥北,北至马路道南。由于案涉房屋小于双方约定的四至范围,因此,申请人于2007年对房屋进行增建,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案涉房屋被增建至今将近15年,行政机关即使认为案涉房屋违法,也应当要求补办手续。最后,被申请人这次要求拆除案涉房屋其实是因为有公司要占用土地,被申请人为了帮助拆迁机关才作出案涉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作出强制拆除具有职权依据。根据《大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行使规划和建设用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含临时建筑)或设施。被申请人作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大连金普新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及强制执行决定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一)申请人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且《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1年4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12345市民服务平台群众投诉举报后,对××歌舞厅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就案涉建筑物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述其于2015年前后扩建案涉建筑物,被申请人又致函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金普新区分局。经调查,案涉建筑四周扩建建筑物,扩建面积约816.9平方米,已完工,案涉扩建建筑物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形。2021年7月8日,申请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但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依据生效的行政决定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案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已经生效,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拆除的案涉违法建筑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三)案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当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集体讨论,于2021年7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救济途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签收。2022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发布《责令限期拆除公告》,在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下,2022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享有救济途径,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强制决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
2021年4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12345市民服务平台群众投诉举报,称申请人存在违建问题。2021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查明申请人在站前街道民和村××平层四周扩建建筑物。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辽(02)(06)综执调通字〔2021〕第(××)号《调查通知书》及辽(02)(06)综执限改字〔2021〕第(××)号《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本案正式立案调查。2021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的代理人赵某某陈述2015年前后,申请人××歌舞厅(毕某某)在经营期间,为扩大使用面积,对外租赁,在该建筑的四周扩建建筑物。2021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向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金普新区分局发出大金普城执函〔2021〕××号《关于确认××歌舞厅(毕某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函》。2021年5月7日,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金普新区分局回函称,来文所述建设行为未查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年7月8日,经集体讨论,被申请人作出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1〕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因违法建设形成的建筑物。2022年1月11日,因申请人未依法履行限期拆除的决定,被申请人作出辽(02)(06)综执催字〔2022〕第(××)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辽(02)(06)综执限拆公告字〔2022〕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公告》。2022年5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辽(02)(06)综执强执决字〔2021〕第(××)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辽(02)(06)综执调通字〔2021〕第(××)号《调查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辽(02)(06)综执限改字〔2021〕第(××)号《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大金普城执函〔2021〕××号《关于确认××歌舞厅(毕某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函》、大自然资金普函〔2021〕××号《关于确认××歌舞厅(毕某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复函》《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1〕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辽(02)(06)综执催字〔2022〕第(××)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及其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辽(02)(06)综执强执决字〔2021〕第(××)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大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定》第五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具有下列职责:(一)行使规划和建设用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含临时建筑)或设施……”被申请人作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大连金普新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法定职权。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作出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1〕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义务,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案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事实清楚。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催告、公告、送达等程序,符合前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辽(02)(06)综执强执决字〔2021〕第(××)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0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