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24号
申请人:崔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3号。
负责人:冯维民,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崔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于2022年5月9日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所作答复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31日通过12345热线向被申请人举报××公司挪用客户定金事宜。2022年4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向申请人答复称该举报系经济纠纷,要求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022年4月18日,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电话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书面不予受理的材料。2022年4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答复称该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无法出具书面不予受理材料,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监管职责,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经核实,2022年3月31日通过12345热线进行举报的系市民孙先生,而非申请人。其次,孙先生在举报过程中,拒不说明情况,不配合讲述问题,不配合调查,在此情况下,无法确定举报内容。因此,申请人与本案不具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二、被申请人具有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挪用客户定金事宜进行处理的职权。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被申请人作为大连金普新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具有对案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三、举报人孙先生在举报过程中,拒不说明具体情况,不配合调查,被申请人无法确定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受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四、被申请人对举报人孙先生的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接到12345热线平台的转办件后,于2022年4月1日通过电话联系举报人孙先生,因其拒不配合,故告知其不予受理,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综上,被申请人对本案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20日,申请人受委托代王某某签订《大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居间方为××公司。2022年3月31日,市民孙先生(电话:××)通过12345平台举报××公司挪用客户定金。2022年4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属于经济纠纷,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上述答复不服,认为被申请人系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受理其举报事项,于2022年4月26日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大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编号:××)、12345平台截图及《授权委托合同书》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本案中,申请人不是举报人本人,也不是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依法不符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的情形,故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案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崔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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