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45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大连开发区金马路203号。
负责人:黄文东,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郑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第××号)不服,于2022年9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的《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第××号),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厂房位于大连金普新区南部城区原站前街道吴家村。申请人了解到其厂房在“金普新区南部城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信息:1.金普新区南部城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案及其批准文件;2.大连金普新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其批准文件;3.金普新区南部城区更新项目的城市更新实施计划及其审定文件;4.城市更新涉及的搬迁补偿方案。2022年8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第××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上述答复不服,相关信息依法应予公开。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告知书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新区规划部门,有权就涉及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3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稿,属于过程性信息,故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案涉告知书。根据《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第六条,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明确城市更新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实施策略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空间、资源、环境、人力资源等要素。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据此,主管部门编制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按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
2022年7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其批准文件。”2022年8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第××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同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将案涉《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信息公开申请表》《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第××号)及其邮政快递查询的截图。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具有作出案涉告知书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大连金普新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尚未经过批准,属于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行政机关于2022年7月23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案涉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第××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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