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47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3号。
负责人:方其帜,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郑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不服,于2022年9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厂房位于大连金普新区南部城区原站前街道吴家村。申请人了解到其厂房在“金普新区南部城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信息:金普新区南部区域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3日收到申请材料,但一直未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不具有作出案涉告知书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有关职能,不是相关政府信息的制作或保存机关。因此,在申请人提出涉及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二、申请人已就相同内容向新区管委会另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且新区管委会已将其申请交由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处理,该局业已答复。因此,被申请人未作答复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
2022年7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金普新区南部区域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2年7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对该申请进行答复。
另查明,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第××号),就相同信息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邮政快递查询的截图、《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第××号)。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依法作出答复。鉴于其他行政机关已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既浪费行政资源,也对申请人的利益不产生影响。因此,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但无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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