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46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3号。
负责人:方其帜,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郑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第××号)不服,于2022年9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的《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第××号),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厂房位于大连金普新区南部城区原站前街道吴家村。申请人了解到其厂房在“金普新区南部城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信息:1.金普新区南部城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案及其批准文件;2.大连金普新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其批准文件;3.金普新区南部城区更新项目的城市更新实施计划及其审定文件;4.城市更新涉及的搬迁补偿方案。2022年8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第××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上述答复不服,相关信息依法应予公开。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告知书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新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有权对涉及城市建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认为相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经征询第三方××公司意见后,被申请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公开。2022年8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第××号)。2022年8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因其申请的相关信息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公开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向该公司送达《关于征求南部城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等信息公开意见的函》,征求其意见。××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关于征求南部城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等信息公开意见的函〉的回函》,认为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计划及相关批准文件涉及该公司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公开该信息会对第三方××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决定不予公开。
经审理查明:
2022年7月25日,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关于“1.金普新区南部城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案及其批准文件;3.金普新区南部城区更新项目的城市更新实施计划及其审定文件;4.城市更新涉及的搬迁补偿方案”的信息公开申请交被申请人办理。2022年8月3日,被申请人向××公司发出《关于征求南部城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等信息公开意见的函》。2022年8月5日,××公司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关于征求南部城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等信息公开意见的函〉的回函》,认为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计划及相关批准文件涉及该公司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2022年8月6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开会讨论认为:“××所述不公开理由成立,同意以此做出不公开答复”。2022年8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第××号),告知申请人因相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故决定不予公开。2022年8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上述告知书。
另查明,2022年8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第××号),就关于“城市更新涉及的搬迁补偿方案”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申请人在本案未就上述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金普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编号:2022158)、《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征求南部城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等信息公开意见的函》《关于〈关于征求南部城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等信息公开意见的函〉的回函》、会议记录单、《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第××号)及其邮政快递查询的截图、《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第××号)。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具有作出案涉告知书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过调查,确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案外人××公司商业秘密,经征求意见后决定不予公开。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将相关情况予以告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告知书并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依申请:2022第××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5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