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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迟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曲某某不服大连市金州区复州湾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时间::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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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26

 

申请人:某某

申请人:某某

申请人:某某

申请人:某某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金州区复州湾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复州湾街道兴湾街96

负责人:李永光,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第三人: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东风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复州湾街道办事处东风村张家炉屯

法定代表人:蔡国伟,系该村书记兼主任。

 

申请人某某、迟某某某某、刘某某、曲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市金州区复州湾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2022510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东风村村民唐某某780人就刘某某、刘某某违规承包东风村于沟树林并违法砍伐树木等损害集体利益事宜,申请第三人召开村民大会,并申请被申请人予以指导、帮助。但第三人告知其不能召开村民会议,被申请人认为其不具有相应的职权。之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申请责令大连市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东风村民委员会依法召开村民会议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责令并指导第三人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被申请人收到后未予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因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仅是代理人,不能作为本案的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人系受托处理于沟山林承包合同及补偿利益纠纷的代理人,不是本案的全部当事人,相关授权委托书未载明代理事项包括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二、被申请人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并非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被申请人作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相关职权。三、申请人提交的多份证据所附的签字页完全相同,不具有真实性。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经依法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均系复州湾镇东风村的村民。20221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申请责令大连市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东风村民委员会依法召开村民会议申请书》。2022113日,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收到相关材料后,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另查,《中共大连市金普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金普新区(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主要职责第(十)项为:“推进社区发展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支持和促进居民依法实施自治管理,提升社区和村级组织的综合治理水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关于申请责令大连市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东风村民委员会依法召开村民会议申请书》邮件交寄单(收据)、邮件综合查询网页截图《中共大连市金普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金普新区(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另,根据《中共大连市金普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金普新区(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主要职责第(十)项,被申请人负有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提升村级组织的综合治理水平的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案涉申请书,请求责令并指导村委会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鉴于被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大连市金州区复州湾街道办事处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请求作出处理。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77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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