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30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3号。
负责人:冯维民,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2〕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2〕第(××)号);2、要求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不得对申请人建筑物及设施进行拆除。
申请人称:一、2002年7月26日申请人与本村村民林某某签订《土地转包协议》,林某某将林场村四队鸭湾承包的土地转包给申请人,期限三十年。2002年9月1日,申请人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道林场村签订《协议书》,林家村委会同意申请人在所转包的土地发展养殖业。申请人于2002年在其承包的土地上种树建造经营养殖业,当时该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并非城市规划区。二、申请人养鸡场经营合法。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但该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案涉房屋建造行为并无溯及力;同时,该法第四十条规范的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造房屋,而案涉房屋建造时土地性质还是集体土地,并不属于城市、镇规划区内。四、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申请人在此前已收到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大自然资监(金)改字[2022]第××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已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正在处理解决之中,被申请人不能再次作出处罚决定。因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及查处等具有职权依据。《大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定》第五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具有下列职责:(一)行使规划和建设用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含临时建筑)或设施。”中共大连市金州区委员会、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大连市金州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经大连市委市政府审核、辽宁省省政府批准,大连金普新区将区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中共大连金普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大金普工委办发〔2019〕38号《中共大连金普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金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金普新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一)根据被申请人调查,确认该建筑物系申请人于2002年6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的,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6月6日,被申请人湾里街道执法队收到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移送的测绘报告及询问笔录,记载湾里街道林场村火房屯××大学北门大成鸡场建有8处建筑物、构筑物;同日,执法人员至位于湾里街道林场村火房屯××大学北门大成鸡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并就案涉项目的情况向申请人张某某进行询问,申请人未按照执法人员要求提供上述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过调查,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是由申请人于2002年开始陆续建设的,但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该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金普新区分局复函等材料为证。(二)案涉建筑物系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应当限期拆除,案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进行建设应当事先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且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该违法行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三)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在充分听取原告陈述、申辩的基础上,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决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02年7月26日,林某某与申请人签订《土地转包协议》,将其在林场村四队鸭湾的两人份承包田转包给申请人使用,承包期为三十年。2002年9月1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道林场村与申请人签订《协议书》,同意申请人在所转包的土地发展养殖业。随后,申请人在该地块建成案涉8个建筑物、构筑物。2022年6月6日,被申请人接到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移送件,反映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道林场村伙房屯××大学北门的大成鸡场建有8处建筑物、构筑物,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辽(02)(06)综执调通字〔2022〕第(××)号《调查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日到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申请人确认案涉建筑物是其建设,除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和村里出的同意建房和大棚的证明外,没有其他相应建设手续。2022年6月15日,被申请人正式对本案立案调查,作出辽(02)(06)综执限改字〔2022〕第(××)号《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立即整改并接受复查。根据大金普自资函〔2022〕××号《关于确认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道林场村火房屯××大学北门大成鸡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复函》,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确认未查到申请人建设案涉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2年6月17日,经集体讨论,被申请人作出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2〕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申请人于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土地转包协议》《协议书》《证明》《案件来源登记表》《询问笔录》(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辽(02)(06)综执调通字〔2022〕第(××)号《调查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立案审批表》、辽(02)(06)综执限改字〔2022〕第(××)号《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和照片、大金普城执函〔2022〕××号《关于确认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道林场村火房屯××大学北门大成鸡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函》、大金普自资函〔2022〕××号《关于确认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道林场村火房屯××大学北门大成鸡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复函》《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案件处理审批表》、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2〕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等在案为凭。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与《大连市金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大连金普新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具有依法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于2002年建设案涉建筑物,根据当时有效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案涉建筑物均应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申请人至今未能取得案涉建筑物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该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案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系程序性行为,且其经过调查后,将案件移送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作出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另,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行政行为时已依法履行立案、调查、告知、送达等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辽(02)(06)综执限拆决字〔2022〕第(××)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4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