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27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金马路203号华堂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维民,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权,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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