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9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406号。
法定代表人:孙财有,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海鲜面馆,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2月10日受理申请人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据此,本案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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