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4号
申请人:××合作社。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
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普湾广场1号。
负责人:宫德健,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合作社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不予发放软枣猕猴桃补贴不服,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发放2800元/亩的软枣猕猴桃补贴(其中:苗木补助1300元/亩;架材线材1000元/亩;灌溉设施500元/亩)。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申请人得知未能得到2800元/亩的软枣猕猴桃补贴(其中:苗木补助1300元/亩;架材线材1000元/亩;灌溉设施500元/亩),原因是面积不够。申请人认为其符合新区的相关规定,应该得到该项补贴。在补贴认定过程中,被申请人未按文件规定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验收,也未依法对涉及申请人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主动进行公开公示,也未对申请人进行告知。直到补贴下发,申请人才知道没能得到此项补贴。申请人因此丧失了申辩和补救的权利,并且造成了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办理软枣猕猴桃补助的行政职权。根据《金普新区2019年发展软枣猕猴桃产业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农业局将验收通过的项目报新区农业农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审核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报管委会批准,然后由新区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被申请人作为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有组织实施软枣猕猴桃苗助政策的行政职能。二、被申请人发放软枣猕猴桃补助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金普新区2019年发展软枣猕猴桃产业的有关规定》规定,对于发展软枣猕猴桃产业给予一定的政策补助,包括苗木补助、架材线材补助、水利设施补助。其中,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全区范围内适合栽植软枣猕猴桃的涉农街道各行政村、重点是东部和北部的涉农街道,新发展种植规模相对集中连片面积50亩(含)以上的基地。《关于印发金普新区2019年发展软枣猕猴桃产业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对于软枣猕猴桃栽植管理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2019年新发展的软枣猕猴桃必须采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方式,栽植规模符合《金普新区2019年发展软枣猕猴桃产业的有关规定》有关要求。据此,对于2019年在金普新区新发展的软枣猕猴桃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软枣猕猴桃补助。申请人于2019年7月向所在的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泉水村民委员会提交了《金普新区2019年软枣猕猴桃发展项目申报表》,就其经营的鑫泉软枣猕猴桃基地申请相关补贴,并提供了《购销合同》、种苗企业的《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及《果树种苗经营许可证》《技术顾问聘用合同》等材料。经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办事处上报后,被申请人委托辽宁全航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验收,并出具了《金普新区2019年软枣猕猴桃发展项目评估验收报告》。申请人申报面积为50亩,经验收,评估栽种软枣猕猴桃的实际面积为17.49亩,种植面积不足50亩。因此,申请人不符合软枣猕猴桃补助的发放标准。最终被申请人未给予申请人软枣猕猴桃补助。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三、被申请人发放软枣猕猴桃补助行为的程序合法。《金普新区2019年发展软枣猕猴桃产业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规定了申请程序、验收办法及资金拨付程序,具体由项目单位向所在村委会递交申报表,村委会审核通过后上报所在街道,由街道组织验收,街道验收通过后报新区农业局进行复验。初验由街道自行组织,复验由农业局按照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中介开展验收。农业局将验收通过的项目报新区农业农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报管委会批准,然后由新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申请人申报后,所在的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办事处对各村申请软枣猕猴桃补贴的相关明细进行了验收、公示并向申请人申请验收。被申请人根据规定委托辽宁全航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验收。金普新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对项目政策兑现等事宜进行了议定,确定了应扶持的软枣猕猴桃项目,因申请人种植面积不足50亩,未给予其软枣猕猴桃补助。相关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
2019年6月18日,申请人向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泉水村民委员会提交《金普新区2019年软枣猕猴桃发展项目申报表》及《购销合同》等材料用于申请该项目。2019年7月1日,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办事处向被申请人提交大保亮办发〔2019〕71号《关于上报亮甲店街道2019年软枣猕猴桃生产补贴的申请》,亮甲店街道对申请表、街道汇总表上报,请被申请人进行验收,其中申请人的申报面积为50亩。2019年9月2日,辽宁全航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受被申请人委托,出具大全航咨报字(2019)第030号《评估验收报告》,评估结果载明:“申报面积:50亩,评估面积:17.49亩,面积不足50亩不符合本次验收标准。”2020年9月9日,金普新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领导小组开会议定2019年发展软枣猕猴桃基地项目政策兑现事宜,最终确定应扶持的软枣猕猴桃项目,申请人的项目未在其中。2020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向新区管委会提交大金普农〔2020〕520号《关于拨付2019年度新区都市现代农业项目扶持资金的请示》,请求拨付资金以兑现扶持政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金普新区2019年软枣猕猴桃发展项目申报表》《购销合同》、大保亮办发〔2019〕71号《关于上报亮甲店街道2019年软枣猕猴桃生产补贴的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大全航咨报字(2019)第030号《评估验收报告》、现场核查记录表、金普新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9月25日《会议纪要》、大金普农〔2020〕520号《关于拨付2019年度新区都市现代农业项目扶持资金的请示》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新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负责金普新区的种植业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法定职权依据。
《金普新区2019年发展软枣猕猴桃产业的有关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全区范围内适合栽植软枣猕猴桃的涉农街道各行政村、重点是东部和北部的涉农街道,新发展种植规模相对集中连片面积50亩(含)以上的基地。”本案中,根据辽宁全航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评估验收报告》,申请人的评估面积为17.49亩,面积不足50亩。被申请人据此未向申请人发放软枣猕猴桃补助具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种植项目组织验收的过程中,依据《金普新区2019年发展软枣猕猴桃产业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通过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中介开展,将验收合格的项目上报有关部门审议、批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不予发放软枣猕猴苗木补助、架材线材补助及水利设施补助的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4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