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3号
申请人:××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
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普湾广场1号。
负责人:宫德健,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公司对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不予发放架材线材、水利设施补助(其中:架材线材1000元/亩;水利设施500元/亩)不服,于2022年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发放1500元/亩的软枣猕猴桃补助(其中:架材线材补助1000元/亩;水利设施补助500元/亩)。
申请人称:2021年11月,申请人得知未能得到1500元/亩的软枣猕猴桃补助(其中:架材线材1000元/亩;灌溉设施500元/亩),原因是架材线材和灌溉设施不合格。申请人认为其符合新区的相关规定,应该得到该项补助。在补助认定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对其进行第二次验收,也未依法对涉及申请人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主动进行公开公示并告知申请人。针对在现场测量面积时,申请人负责人并未到场,现场员工以为只是履行个手续的情况下签了字。直到补助下发,申请人才知道没能得到足额补助。申请人因此丧失了申辩和补救的权利,并且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办理软枣猕猴桃补助的行政职权。根据《金普新区2019年发展软枣猕猴桃产业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农业局将验收通过的项目报新区农业农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审核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报管委会批准,然后由新区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被申请人作为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有组织实施软枣猕猴桃补助政策的行政职能。二、被申请人发放软枣猕猴桃补助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金普新区2019年发展软枣猕猴桃产业的有关规定》规定,对于发展软枣猕猴桃产业给予一定的政策补助,包括苗木补助、架材线材补助、水利设施补助。全区范围内适合栽植软枣猕猴桃的涉农街道各行政村、重点是东部和北部的涉农街道,新发展种植规模相对集中连片面积50亩(含)以上的基地。对新发展地块的水泥架杆、钢管、钢线、卡扣等架材线材投入,一次性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对村集体牵头兴办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每亩补助1500元。鼓励采用节水灌溉,凡按区规定标准建设滴灌设施的并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每亩500元。对连片500亩以上的基地,符合兴建水利设施的相关条件的,按计划逐步给予水源、地下管网及附属设施配套。《金普新区2019年发展软枣猕猴桃产业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对软枣猕猴桃栽植管理作出了规定,生产必备设施必须为新建的符合技术规程的建筑材料。节水灌溉所用的器材及工程规划建设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以及具备检测资质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滴灌管公称壁厚不小于0.8毫米。据此,对于2019年在金普新区新发展的软枣猕猴桃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苗木补助、架材线材补助、水利设施补助。申请人于2019年7月向所在的大连金普新区向应街道土门子村民委员会提交了《金普新区2019年-软枣猕猴桃发展项目申报表》,就其经营的红泥山果园申请相关补助,并提供了《软枣苗木购销合同》、GPS测量图、项目位置图、果园照片、《农业技术员聘用协议书》、《检验报告》等材料。经大连金普新区向应街道办事处上报后,被申请人委托辽宁全航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验收,并出具了《金普新区2019年软枣猕猴桃发展项目评估验收报告》。经验收,申请人红泥山公司申报的种植园申报面积52.5亩,苗木合格面积52.41亩,架材线材、水利设施合格面积均为0亩;申请人所用纬线、拉线钢绞线细,滴灌管线壁厚不足。因此,申请人不符合架材线材补助、水利设施补助的发放标准。最终,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苗木补助,未给予架材线材补助、水利设施补助。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至于申请人所称现场核查记录表非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并不影响对申请人的架材线材及水利设施是否达标进行验收,也不影响申请人所用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观事实。三、被申请人发放软枣猕猴桃补助行为的程序合法。《关于印发金普新区2019年发展软枣猕猴桃产业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了申请程序、验收办法及资金拨付程序,具体由项目单位向所在村委会递交申报表,村委会审核通过后上报所在街道,由街道组织验收,街道验收通过后报新区农业局进行复验。初验由街道自行组织,复验由农业局按照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中介开展验收。农业局将验收通过的项目报新区农业农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报管委会批准,然后由新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申请人申报后,所在的大连金普新区向应街道办事处对各村申请软枣猕猴桃补助的相关明细进行了验收、公示并向被申请人申请验收。被申请人根据规定委托辽宁全航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验收。金普新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对项目政策兑现等事宜进行了议定,确定了应扶持的软枣猕猴桃项目,给予申请人红泥山公司苗木补助6.81万元,因申请人所用纬线、拉线钢绞线细,滴灌管线壁厚不足,未给予其架材线材补助、水利设施补助。相关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
2019年7月,申请人向大连金普新区向应街道土门子村民委员会提交《金普新区2019年软枣猕猴桃发展项目申报表》及《软枣苗木购销合同》等材料用于申请该项目。2019年7月5日,大连金普新区向应街道办事处向被申请人提交向办函〔2019〕29号《关于申报向应街道2019年软枣猕猴桃发展项目的函》,向应街道组织相关项目单位进行申报,经过初验,申请被申请人对向应街道项目单位进行复验,其中申请人的申报面积为52.5亩。2019年9月2日,辽宁全航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受被申请人委托,出具大全航咨报字(2019)第030号《评估验收报告》,评估结果载明:“申报面积:52.5亩,评估面积:52.41亩,纬线、拉线钢绞线细,滴灌壁厚不足,剩余部分均符合本次验收标准。”2020年9月9日,金普新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领导小组开会议定2019年发展软枣猕猴桃基地项目政策兑现事宜,最终确定应扶持的软枣猕猴桃项目,申请人补助资金合计6.81万元,架材线材补助及水利设施补助均为0.00万元。2020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向新区管委会提交大金普农〔2020〕520号《关于拨付2019年度新区都市现代农业项目扶持资金的请示》,请求拨付资金以兑现扶持政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金普新区2019年软枣猕猴桃发展项目申报表》《软枣苗木购销合同》、向办函〔2019〕29号《关于申报向应街道2019年软枣猕猴桃发展项目的函》及相关申报材料、大全航咨报字(2019)第030号《评估验收报告》、现场核查记录表、现场图片、金普新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9月25日《会议纪要》、大金普农〔2020〕520号《关于拨付2019年度新区都市现代农业项目扶持资金的请示》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新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负责金普新区的种植业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法定职权依据。
《金普新区2019年发展软枣猕猴桃产业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必备设施必须为新建的符合技术规程的建筑材料(其中立杆为水泥和钢管两种型材,其中水泥杆8x10cmx250cm,钢管4x4cm-4x6cm高250cm,每亩不得少于100根;拉线为经线10号镀锌铁线;纬线1.8钢角线(7股);棚架线用12号镀锌线;拉线用1.8钢角线)。”第三款规定:“节水灌溉所用器材及工程规划建设应满足GB/T13663《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GB/T17187-2009《农业灌溉设备 滴头和滴灌管技术规范和试验方法》、GB/T19812《塑料节水灌溉器材》、GB/T50363-2018《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以及具备检测资质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滴灌管公称壁厚不小于0.8毫米。提倡水肥一体化灌溉设施。”本案中,根据辽宁全航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评估验收报告》,申请人的纬线、拉线钢绞线细,滴灌壁厚不足。被申请人据此未向申请人发放架材线材、水利设施补助具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种植项目组织验收的过程中,依据《金普新区2019年发展软枣猕猴桃产业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通过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中介开展,将验收合格的项目上报有关部门审议、批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不予发放架材线材、水利设施补助的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4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