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大金管行复字[2022]6号
申请人:金某某。
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406号。
法定代表人:孙财有,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金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投诉,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7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