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许可目录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修改审批
1.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1.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1.4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2.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修改审批
2.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2.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2.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2.4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4.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第二章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修改审批
1.适用范围
本裁量基准规定了社团成立、变更、注销和章程修改审批的申请主体、行政许可主体、办理流程、受理基准(所需要件)、申报数量限制及收费情况、许可的依据、办理时限等。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申请社团成立、变更、注销和章程修改审批许可。
2.申请主体
大连市申请社团成立审批的公民和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申请变更、注销和章程修改审批的社会组织。
3.许可主体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4.办理流程
4.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流程
4.1.1受理:现场对申请登记所提交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4.1.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1.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注销登记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4.1.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注销登记无此流程)
4.1.5公告:对核准登记(核准成立变更登记、核准注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4.2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办理流程
4.2.1受理:现场对申请登记所提交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4.2.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事项和条件;
4.2.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核准的单位和个人。
5.受理基准(所需要件)
5.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受理基准(所需要件)
5.1.1登记申请书及其附件(包括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名册,监事会名册,名誉职务人员名册等)。
5.1.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5.1.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5.1.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1.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5.1.6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
5.1.7社会团体章程及核准表。
5.1.8验资报告。
5.1.9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5.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受理基准(所需要件)
5.2.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5.2.2按照章程规定须举行相关会议的会议纪要。
5.2.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2.4登记证书正副本。
5.2.5相关变更材料:
(1)住所变更时须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
(2)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需提供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身份证明和审计报告。
(3)负责人变更时须提供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和身份证明。
(4)活动资金变更时需提供验资报告。
5.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受理基准(所需要件)
5.3.1按照章程规定须举行相关会议的会议纪要。
5.3.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5.3.3注销公告(报纸原件)。
5.3.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5.3.5 清算小组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
5.3.6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5.3.7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5.3.8 登记证书正副本、财务凭证及印章。
5.4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受理基准(所需要件)
5.4.1 章程修改申请书。
5.4.2 按照章程规定须举行相关会议的会议纪要。
5.4.3变更后的章程草案和修改说明。
5.4.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4.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6.申报数量限制及收费情况
6.1申报数量限制:无申报数量限制。
6.2收费情况:不收费用。
7.许可依据
7.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7.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8.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第三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修改审批
1.适用范围
本裁量基准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和章程修改审批的申请主体、行政许可主体、办理流程、受理基准(所需要件)、申报数量限制及收费情况、许可的依据、办理时限等。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和章程修改审批许可。
2.申请主体
大连市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审批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申请变更、注销和章程修改审批的民办非企业。
3.许可主体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4.办理流程
4.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流程
4.1.1受理:现场对申请登记所提交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4.1.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1.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注销登记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4.1.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注销登记无此流程)
4.1.5公告:对核准登记(核准变更登记、核准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4.2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办理流程
4.2.1受理:现场对申请登记所提交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4.2.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事项和条件。
4.2.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核准的单位和个人。
5.受理基准(所需要件)
5.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受理基准(所需要件)
5.1.1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5.1.2业务主管单位文件或许可证正、副本。
5.1.3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
5.1.4活动场所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5.1.5 验资报告。
5.1.6章程草案,其中民办学校以辽宁省民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辽民函〔2008〕66号)为范本;其他使用民政部门提供的章程范本。
5.1.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5.1.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1.9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与单位负责人不一致时填写)。
5.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受理基准(所需要件)
5.2.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5.2.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5.2.3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1)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住所消防验收证明(住所变更时填写);
(2)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开办资金变更时填写/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填写);
(3)理事会成员名单(理事会成员变更时);
(4)原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同意不担任该职位的说明(指个人出资举办)。
5.2.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正副本。
5.2.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2.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填写)。
5.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受理基准(所需要件)
5.3.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5.3.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3.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5.3.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3.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5.3.6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2)注销公告原件。
5.4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受理基准(所需要件)
5.4.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
5.4.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4.3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5.4.4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1)会议纪要;
(2)章程修改说明;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6.申报数量限制及收费情况
6.1申报数量限制:无申报数量限制。
6.2收费情况:不收费用。
7.许可依据
7.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7.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8.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第四章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1.适用范围
本裁量基准规定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的申请主体、行政许可主体、办理流程、受理基准(所需要件)、申报数量限制及收费情况、许可的依据、办理时限等。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申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许可。
2.申请主体
大连市申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的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
3.许可主体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4.办理流程
4.1受理:现场对申请登记所提交文件、证件和填报的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4.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同意审批或者不予审批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4发证:对批准可以进行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颁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4.5公告:对批准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5.受理基准(所需要件)
5.1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5.2《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以登记日作为满二年条件的起算点,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按照上述条件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5.3《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直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请公开募捐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
5.3.1依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3)理事会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2、3项规定的材料。
5.3.2《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填写《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
6.申报数量限制及收费情况
6.1申报数量限制:无申报数量限制。
6.2收费情况:不收费用。
7.许可依据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7.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8.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第五章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1.适用范围
本裁量基准规定了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的申请主体、行政许可主体、办理流程、受理基准(所需要件)、申报数量限制及收费情况、许可的依据、办理时限等。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申请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许可审批。
2.申请主体
大连市申请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许可审批的公民和组织。
3.许可主体
县级民政部门。
4.办理流程
4.1受理:现场对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进行初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4.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审批事项的建设规划、法律法规条件。
4.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4批复:准予批准后,出具书面批复,明确服务范围和工作要求,并及时通知申请的单位和个人。
5.受理基准(所需要件)
5.1 申请报告。
5.2可行性报告。
5.3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5.4规划、土地、环保等审批手续。
5.5乡镇、街道同意意见。
5.6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决议,或者毗邻社区三分之二以上居民的同意意见。
5.7总体规划图和详细规划图。
6.申报数量限制及收费情况
6.1申报数量限制:对申请主体无申报数量限制,审批机关按照布局规划、数量进行审批。
6.2收费情况:不收费用。
7.许可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8.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责编: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