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局(教育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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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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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设定依据 |
违法程度及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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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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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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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
撤销教师资格 |
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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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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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
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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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
1.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
情节轻微并及时主动纠正,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证书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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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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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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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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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
2.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
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1月23日通过,2014年1月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开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经批准开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 |
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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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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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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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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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
3.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警告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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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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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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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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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16年11月07日予以修正) |
情节轻微或一般,危害后果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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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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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 |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含情形的。 |
责令停止招生;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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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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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情节轻微或一般,危害后果较小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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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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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局(体育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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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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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设定依据 |
违法程度及情节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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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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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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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公共体育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
根据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法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的情节和后果,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数量罚款。 |
1.违法所得不超过5000元,情节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超过5000元,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不超过5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情节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5.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6.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2 |
对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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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根据经营者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情节和后果,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数量罚款。 |
1.违法情节轻微,警告后按要求主动及时纠正。警告,不予罚款。 2.违法情节严重,警告后,不主动及时按要求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 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3 |
对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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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根据经营者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和后果,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数量罚款。 |
1.违法情节轻微,警告后按要求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警告,不予罚款。 2.违法情节严重,警告后,不主动及时按要求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2万元的罚款。 |
4 |
对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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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根据经营者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和后果,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数量罚款。 |
1.违法情节轻微,警告后按要求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警告,不予罚款。 2.违法情节严重,警告后,不主动及时按要求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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