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档案系统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检查行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检查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的行政监督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档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单方面强制性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行使档案系统行政执法检查裁量权法律法规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三)依据《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第四条“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据《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第五条 行使档案系统行政执法检查裁量权技术标准主要有:
(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
(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
(四)《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
(五)《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
(六)《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七)《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
(八)《电子文件归档与整理规范》(GB/T 18894-2002)
(九)《大连市机关实物档案管理规范》(大档发〔2008〕40号)
(十)《全宗卷规范》(GB/T 12-2002)
第六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制定档案行政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档案行政检查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档案行政检查工作一般按既定计划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组织。
第七条 档案行政检查实施现场告知制度。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档案行政检查时,应当首先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宣读《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附件一),告知档案行政检查的内容、要求、法律依据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八条 参加档案行政检查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在《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宣读完毕后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辽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表明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和执法权限。
第九条 档案行政检查一般以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介绍情况,实地查看档案管理现状等方式组织实施,并填写《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附件二)。
第十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档案行政检查结束时,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口头反馈档案行政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经档案行政检查发现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档案行政检查结束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反馈意见书》(附件三),以书面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检查情况。
第十二条 经档案行政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整改意见书》(附件四),责令行政管理相对人限期整改,并适时组织复查;凡属档案法律法规中载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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