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监管部门 | 监管事项 |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 监管对象 | 监管形式 | 设定依据 |
1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复制单位设立、变更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 |
2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其他有关电影活动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 |
3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电影放映活动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 |
4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 |
5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承接境外电影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洗印加工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 |
6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国产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 |
7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电影摄制活动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 |
8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电影发行活动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
9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著作权使用情况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 |
10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政府机关和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监管 | 机关、企业 | 日常监管 | ||
11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
12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情况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2号)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内部资料管理的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内部资料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也可以规定由副省级以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承担部分审批职责。 | |
13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行政审批以外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
14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产品的,应当事先将该样品及有关证明文件报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复制的产品除样品外应当全部出境。 | |
15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出版性知识、性科学图书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 | |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16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
17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第四条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的经营活动。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委托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征订或者代理配送进口出版物,须事先报新闻出版总署同意。 | |
第五条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持单位订购申请书,直接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国内个人订户应通过所在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 ||||||
第六条 可以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的国内单位订户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 ||||||
第七条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中央单位订户由所属中央各部委审批;地方单位订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获得批准的订户持单位订购申请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 ||||||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应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 | ||||||
18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活动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2号)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
19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出国参加国际书展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
20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新闻记者、新闻单位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21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部分古旧小说出版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
22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印刷宗教用品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
23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三十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 ||||||
24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印刷境外出版物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但是,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 |
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委托人应当持有著作权人授权书,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 ||||||
25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26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印刷企业设立、变更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
27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 | |
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28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29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 )第四十八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 |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 ||||||
30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31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期刊出版单位行为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 |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32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 |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 ||||||
33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34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行政审批事项以外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
35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
36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出版单位设立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
37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 |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 ||||||
38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
39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
40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举办全国性、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
41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11 号)第三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国驻地方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总量、布局、结构。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 ||||||
42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在原发证机关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
43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期刊质量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 |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44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进口音像制品成品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 第53号)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和内容审查等工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 ||||||
45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
46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中小学教辅类选题出版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 |
47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行政审批以外的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全国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只读类光盘设立的审批。 | |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 ||||||
48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单位、个人通过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服务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第四条 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 |
49 | 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 对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管 | 企业 | 日常监管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32号)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报纸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报纸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报纸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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