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大连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
地址:大连金普新区普湾广场1号
二、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执法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新闻出版业的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新闻出版行政事务,组织协调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和质量,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等。
负责管理电影行政事务,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性重大电影活动。
(二)行政执法权限
负责管理电影行政事务,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非法和违禁出版传播活动大案要案的查处。
三、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二)法规规章
1.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2.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最新修订)
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国务院第666号令第三次修订)
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国务院令第632号第二次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国务院令第633号第二次修订)
6.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
7.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号(2019年3月修改)
8.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9.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10.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11.图书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
12.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13.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
14.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8号
15.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16.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
17.复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18.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号
19.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第53号
20.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2018年8月修订)
2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2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23.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改)
24.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6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3 号2015年8月修订)
25.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8号
26.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4号
27.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9号
28.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29.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
30.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31.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3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
33.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
四、执法流程
(一)简易程序
案件来源——调查取证——告知——决定——执行——结案
(二)一般程序
案件来源——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结案
(三)听证程序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自告知次日算,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申请的权利的)——组织听证(新区司法局自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要求组织听证)——告知(新区司法局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责编:金普新区新闻出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