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普新区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主体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规章 |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 行政处罚 | 金普新区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6个月 | 同法定时限 |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行政处罚 | 金普新区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6个月 | 同法定时限 |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 行政处罚 | 金普新区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6个月 | 同法定时限 |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 行政处罚 | 金普新区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6个月 | 同法定时限 |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行政处罚 | 金普新区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6个月 | 同法定时限 | |||||||||||
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行政处罚 | 金普新区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6个月 | 同法定时限 | |||||||||||
违反全国经济普查规定 | 行政处罚 | 金普新区统计局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6个月 | 同法定时限 | |||||||||||
违反全国农业普查规定 | 行政处罚 | 金普新区统计局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第473号令)第三十九条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6个月 | 同法定时限 | |||||||||||
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 行政处罚 | 金普新区统计局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6个月 | 同法定时限 | ||||||||||||
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 | 金普新区统计局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8月2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第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6个月 | 同法定时限 | ||||||||||||
责编: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