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统计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
2017-06-27 13:02:00 来源:法制处
大统办发〔2017〕15号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大连市统计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统计局
2017年6月26日
大连市统计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大政发〔2016〕67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顾问工作任务
(一) 为我局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为立法和制定、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就工作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二) 负责草拟、审查我局的法律事务文书。
(三) 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我局的合法权益。
(四) 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 参与协商谈判,协助起草、修改、审查以我局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 负责我局的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帮助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
(七) 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八) 承担我局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等法律授课,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九) 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二、法律顾问的资格要求
(一) 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 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 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法律顾问的权利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 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 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法律顾问的义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 保守在办理我局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我局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 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 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 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我局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聘任合同解除情形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予以解除聘用关系:
(一) 违反本制度关于法律顾问的义务有关规定的。
(二) 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需法律顾问参加的工作会议、不接受法律事务工作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 受所在单位纪律处分,或者受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以及律师协会处分的。
(五) 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六) 有其他严重失职等行为不宜继续担任的。
外聘法律顾问可以向我局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我局同意后生效。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内违反本规定,给我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我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一) 外聘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签订聘任合同,每年聘任一次。
(二) 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三) 局法制处负责我局法律顾问的聘任、对接、规范等事宜。
(四) 其他处室如有法律需求,向局法制处书面申请后,由局法制处联络法律顾问后,其他处室与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等,事后向局法律处报告咨询结果。
(五) 法律顾问按局法制处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局法制处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六) 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向局法制处提交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报告及全部法律顾问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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