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普新区统计局法制审核人员
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法制审核人员队伍建设,保障法制审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9〕52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培训学习对象是指在我局行政执法活动中承担法制审核职能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的基本要求是:
(一)发挥法制审核岗位职能作用,严格落实执法活动的审核把关职责。
(二) 以问题为导向安排课程,全面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制审核业务水平。
(三)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及培训计划,实施精准化培训,分步实施。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指示和要求。
(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法规。
(四)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 学习培训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走出去学与请进来教相结合,学政策文件与业务研讨相结合。
第六条 日常学习应根据岗位要求所具备的综合素质、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主要包括:
(一)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业务研讨、业务培训。
(二)采取“互联网+培训”模式,依托大连市干部在线学习平台和学习强国网络教育培训系统进行网络学习。
(三)围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就依据适用、执法程序、调查取证、文书制作、案卷规范等实践技能进行学习。
(四)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学习培训内容。
第七条 积极参加集中培训,主要包括:
(一)参加全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班。
(二)省、市统计局组织的法治培训。
(三)根据工作安排先进地区开展对学习,学习借鉴先进地区法制审核工作先进经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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