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审计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信息时间::2022-11-25

字体:[小]

金普新区审计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审计法治建设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和规范对法律顾问队伍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金普新区审计局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法律顾问是指我局聘请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为我局提供法律服务的专家或专业律师。
    第四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选择与聘用
    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养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或相当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熟悉行政机关管理,具备处理重大复杂法律事务的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法律顾问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团队中选聘,并由我局与其个人或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法律顾问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三)为我局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四)应邀参与我局审计监督活动并为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五)接受委托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赔偿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参与我局重大事项的洽谈;
    (七)草拟、修改、审查以我局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民事)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八)参与处理我局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九)参与重大事项的风险分析和评估;
    (十)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经行政机关同意,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背景材料或参加行政机关召开的相关会议;
    (三)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六)聘任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忠于职守,维护审计机关的合法权益、形象和声誉;
    (三)按时参加我局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及活动;
    (四)我局交办的事项与本人、本人亲属或本人提供服务的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我局主管局领导决定;
    (五)不得以我局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我局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我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利用法律顾问工作所掌握的信息,协助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提出异议;
    (八)依法或者聘任协议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服务提供
    第十条法律顾问工作采取会议制和委托服务制。通过参加协调会、听证会、推进会、座谈会等会议,研究论证相关法律事务;或者经过委托参与谈判、咨询、研究、审查、诉讼等形式出具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的,应当按照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法律顾问姓名,专业律师或律师团队还应加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二条我局需要对外签订行政(民事)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时,我局法规审理科可以安排法律顾问通过草案审核或者提供专项咨询等方式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三条我局研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涉法工作事项,我局法规审理科可以安排法律顾问通过参与研究、出席会议或者提供专项咨询等方式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我局业务科室研究重大审计案件线索,可以要求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向我局提供法律意见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我局牵头部门认真研究我局需要办理的法律事务,向法律顾问下达《提供法律服务通知书》,明确提供法律意见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要求;
    (二)法律顾问接到《提供法律服务通知书》后,认真研究相关法律事务和工作要求,及时提出法律意见;
    (三)我局牵头科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法律顾问的意见进行研究,必要时组织召开专门会议或者组织相关人员会议,在综合分析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我局提出法律意见,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四)我局牵头部门定期对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服务情况进行汇总和评价。
法律顾问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当年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法律顾问的工作费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支付:
    (一)我局按年度向法律顾问支付一定的法律顾问服务费;
    (二)法律顾问接受我局的单独委托为我局代理诉讼、仲裁、执行等诉讼法律事务的,费用单独计算。具体费用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不应超过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关于法律顾问工作的财政预算、经费支出与使用、票据管理等事宜按照我局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我局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牵头部门共同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
    第二十条我局应当建立对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法律顾问的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法律顾问可以向我局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发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聘用:
    (一)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不接受法律事务工作或者三次以上不按期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等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纪律,受所在单位纪律处分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五)不亲自研究法律事务,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履行职责,影响工作的;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损害行政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或其工作能力不能胜任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我局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职责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行政机关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我局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本规则由大连金普新区审计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金普新区审计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doc

责编:审计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