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区应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法律咨询、行政诉讼等工作,保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行政机关法定权益,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大连金普新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根据需要聘请为区应急局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制定规范性文件、及其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他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委派代理进行诉讼、执行和其他法律事务;
(四)出席相关的法律咨询工作会议,及案件分析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五)受托办理其他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 聘 用
第五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七条 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酬。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
第九条 区应急局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在聘期间,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七)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区应急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法律顾问工作,并对法律顾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每年年末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并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下一年度法律顾问合同订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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