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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信息时间::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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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大连金普新区应急管理局各科室、应急管理中心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应当进行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公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包括应当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一)事前公开信息包括:
1.执法主体及人员。执法主体的名称、性质、机关负责人、联系方式及地址;所属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负责人、电话;编制《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公示执法人员姓名、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2.职责和权限。根据自身行政职能情况编制本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
3.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各类执法行为操作流程、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电话、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
4.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内容。
5.其他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事中公示信息包括:
1.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相对人和相关人表明身份。
2.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3.政务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其他依法应当事中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事后公开信息包括:
1.行政许可。许可的项目名称、类别、时间、许可机关等信息。
2.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主体、处罚对象、处罚时间、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信息。
3.行政检查。执法主体、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4.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5.统计年报。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6.其他依法应当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
第六条 可通过本部门或所属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以及政府文件、办公服务场所等载体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按以下程序及方式公示。
(一)事前公开的信息按下列程序通过网络平台公示:
1.《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相关信息公开由政策法规科牵头,《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由行业监管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和应急管理中心按照权责分工全面、准确梳理,经报本级司法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后在本部门或所属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2.行政执法主体及内设机构信息,由应急局和应急管理中心人事机构在本部门或所属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二)事后公开的信息,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由承办科室和应急管理中心按下列程序及方式通过本部门或所属政府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公示:
1.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科室和应急管理中心负责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2.对于行政相对人为非自然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主动全文公开。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隐去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对于处罚数量大、采取技术措施将带来较大工作量的涉及自然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
3.各科室和应急管理中心要在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各科室和应急管理中心负责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进行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公示。
4.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原公示信息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九条 各科室和应急管理中心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各科室和应急管理中心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更正,不需更正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十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自有关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行为,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行政执法公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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