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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

信息时间::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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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大连金普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行政,减少行政执法工作的随意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及省局关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相关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大连金普新区应急管理局实施的重大执法决定,适用本规则。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审核范围】本规则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大连金普新区应急管理局在作出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的审核。
本规则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以大连金普新区应急管理局名义拟作出的下列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个人作出的1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二)对法人和其他组织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全部行政处罚;
(三)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应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五)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六)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七)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制定本局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五条  【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实施。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大连金普新区应急管理局的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派驻机构以大连金普新区应急管理局名义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由大连金普新区应急管理局的政策法规科负责审核。
第六条  【送审材料】各科室和应急管理中心在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进行法制审核:
(一)《重大执法法制审核申请表》(附件1)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内容及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与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有关的基本事实、适用依据、调查取证、听证及裁量等情况;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报请复审的,还应当提供对法制审核的异议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各科室和应急管理中心不得以征求意见方式代替启动法制审核程序。
第七条  【初审处理】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送审材料后,应当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规则第三条法制审核范围但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执法机构补正相关材料,执法机构按要求补齐材料后,予以审核,材料补正期间不计入法制审核期限。
(二)不属于本规则第三条法制审核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退回执法机构。
(三)属于本规则第三条法制审核范围且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
第八条  【审核内容】政策法规科(以下称“法制审核机构”)应从以下方面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认定是否准确、清楚;
(三)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完整;
(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八)处理是否适当;
(九)拟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第九条  【审核方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执法机构及相关执法人员应当协助配合。
在审核疑难复杂的重大执法决定时可以采取召开专题会议、专家论证会、协调相关业务科室会同审核或者向法律顾问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法制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同意拟处理决定;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
当的,提出纠正处理决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退回补充调查的建议;
(四)对超出本局管辖范围或者依法符合移送司法机关办理条件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对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处理决定的意见;
(六)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期限】各科室和应急管理中心应当预留法制审核时间和其他执法所必需的时间。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执法机构报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特殊情况下,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机构意见的处理】各科室和应急管理中心应当认真研究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意见,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各科室和应急管理中心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复审一次,各科室和应急管理中心对复审意见仍不同意的,由本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审核意见处理】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形成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附件2)一式两份,一份法制审
核机构留存备查,一份交执法机构归入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
法案卷有副卷的,应归入副卷。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责任】各科室和应急管理中心在拟作出属于本规则第三条审核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提交法制审核并真实客观全面报送审核材料。
应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或因报送的材料虚假或者不齐备,造成重大执法决定违法的,由各科室和应急管理中心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责任】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重大执法决定违法的,由法制审核机构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人审批责任】大连金普新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对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局机关负责人不得审批。
第十七条  【滥用职权责任】法制审核过程中,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期间计算】期间以日计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
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本规则中的“以上”及“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解释权】本规则由大连金普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编: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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