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法制审核人员
定期培训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持续提升法制审核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根据《大连市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培训对象是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法制机构的法制审核人员。
第三条 局机关政策法规科负责法制审核人员的具体培训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相关执法培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拟订法制审核人员年度培训计划;
(三)统筹安排各项培训,分解培训目标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协调解决培训中发生的问题;
(五)负责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培训实施情况;
(六)负责保存培训资料,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培训档案;
(七)负责有关培训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学习的基本内容:
(一)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怎样进行判定;
(二)适用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裁量基准;
(三)熟悉相关办理程序、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书写;
(四)怎样辨别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第五条 学习培训分为日常学习和集中培训两部分。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自学、案例教学、专题讲座、交流研讨、在线教育、座谈研讨等。同时适当结合国家、省、市、县级相关培训合并进行。
第六条 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走出去学与请进来教相结合,学政策文件与业务研讨相结合。重视个人自学,做好学习笔记;重视学习与座谈调研相结合,不定期交流学习心得,不断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第七条 培训师资由局机关政策法规处根据培训需要选拔内部资深执法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担任。
第八条 严格培训纪律。培训一经确认,受训人员须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应准时参加,中途不得离场。受训人员在考试、考核中有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通报批评且不承认其所获得的相关证书资格,并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九条 培训结束后,受训人员需对培训效果进行反馈,包括课程内容、授课技巧、培训效果等。局政策法规科做好培训小结,分析法制审核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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