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实施城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各科室、各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以下简称案件承办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局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局法制机构为局法制审核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
(二)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疑难、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检查整改决定、行政征收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前款第(一)项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财物10万元以上。
第三条 法制审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时审核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规范。
第四条 案件承办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送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二)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案件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补充提交。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资料,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向当事人、有关机关和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要求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说明情况。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以延长。
第十一条 承办案件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主管局长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提交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复杂疑难法律案件,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并参考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提出的意见建议,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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