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机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各街道执法队需要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为本局法律顾问服务机构,主管本局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局法律顾问事务,指导本局各处室和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二章 资格与选聘
第四条 法律顾问以本局政策法规科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聘请的法律顾问人员应为熟悉行政法律及与我局执法业务相关的法律的专职律师。
第五条 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由本局政策法规科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第六条 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与聘请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任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七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承办人姓名,律师还应当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印章。
第八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的原则。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的权利:
(一)查阅相关文件及资料;
(二)参加局及局属各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必要时,列席单位行政负责人办公会议;
(三)获得履行单位法律顾问职责所必备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条 法律顾问的义务:
(一)对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提出法律依据,或者应单位要求,对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对单位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或者拟作出的行政行为,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二)参与处理单位涉法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三)代理单位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维护本局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和维护机关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单位参与重大业务谈判,审查各类合同;
(五)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六)协助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解答法律咨询;
(七)办理单位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有法律顾问提前参与: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
(二)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
(三)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阶段和立案阶段;
(四)需要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过程中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咨询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四)对咨询过程中知晓的情况和获得的资料保密;
(五)不得利用本局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此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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