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执法记录仪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活动,确保执法人员正确合理使用执法记录仪,督促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 使用规范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使用执法记录仪的相关要求:
(一)现场巡视检查时,执法人员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检查前,统一将执法记录仪摄像头佩戴在上衣左侧肩袢,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
(三)对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
(四)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五)办理行政案件进行的现场勘验、当场询问、检查和取证时,执法人员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
(六)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性。
(七)执法时因执法记录仪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视情停止执法活动,或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记录。
第六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先告知当事人“您好,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执法机构要指派专人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各执法机构负责人为本机构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妥善保管和维护,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使用机构应及时联系局办公室安排维修。
第九条 执法记录仪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仪的,除原价赔偿外,还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现场执法记录仪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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