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投诉举报
(一)咨询方式:0411-87922943;收信址地:大连市开发区金马路197号绩效与监督科;窗口咨询地址:大连市开发区金马路197号绩效与监督科4楼411室
(二)监督投诉方式:(0411)12345
责编: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