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大连金普新区司法局
地址:大连市金州区和平路3号
二、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法制科
3、法宣科
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5、社区矫正管理科
三、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执法职责
新区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区法治建设问题的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法治建设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区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区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协助审核区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4.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实施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普法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5.负责管理、执行社区矫正工作。负责管理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6.负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大连市律师协会金普新区代表处开展工作。
7.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区政府行政诉讼和以区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区政府法律事务咨询工作。
8.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机关建设、队伍建设工作。
9.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执法权限
行政检查: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含实习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监督检查。
四、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二)行政法规
1.《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
2.《大连市法律援助条例》
(四)部门规章
1.《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3.《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4.《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5.《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五、执法流程
(一)简易程序
案件来源——调查取证——告知——决定——执行——结案
(二)一般程序
案件来源——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结案
(三)听证程序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自告知次日算,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申请的权利的)——组织听证(新区司法局自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要求组织听证)——告知(新区司法局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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