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试行)

信息时间::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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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司法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科室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大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新区司法局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普新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大金普管办发〔2019〕16号)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新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信息类。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二)制度类。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监督管理制度、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三)清单类。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目录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四)执法文书、流程图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执法文书样本。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新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新区司法局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服务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投诉渠道、收费标准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新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处罚主体、被处罚主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救济途径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新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新区司法局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具体公示公开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主要指金普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大连市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信用大连网站、微信、微博等现代化信息传播平台,主要用于公示事前和事后公开内容。
(二)部门文件。主要指规范性文件、信息简报,主要用于公示事前和事中公示内容。
(三)新闻媒体。主要指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主要用于事中公示内容。
(四)办公场所。主要指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等服务窗口和办事大厅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主要用于公示事前和事后公开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新区司法局相关执法机构应当全面、准确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行政执法监督科审核,报局党组会议审定后,由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机构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新区司法局相关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需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由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机构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新区司法局主管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的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书文本样式、投诉渠道、收费标准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由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机构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新区司法局相关执法机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新区司法局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六条  新区司法局的承办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决定(结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审签并经法制科审核后,由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机构予以公开。
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随机抽查的,对抽查结果正常的检查对象,承办机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审签并经法制科审核后,由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机构予以公开;对抽查有问题的检查对象,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新区司法局公开的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管理相对人是自然人的,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公布机关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新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反馈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由承办机构及时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承办机构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九条  新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新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金普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金普新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docx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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