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号),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司法局机关的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顾问队伍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学者和执业律师构成。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切实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条 法律事务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第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研究和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对司法行政领域有较强专业能力及选聘单位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聘用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定期为聘用单位的领导和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相关培训;
(二)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和法律风险的评估;
(三)接受委托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法律意见,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对以聘用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信访案件、投诉案件以及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八)经聘用单位授权,以法律顾问身份对其他特定事项展开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第六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履行职责期间,聘用单位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法律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单位可以按照有关程序为法律顾问提供查阅、摘录、复制等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资料;
(三)为履行职责需要,聘用单位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与本单位组织的相关调研、考察;
(四)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 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以金普新区管委会法律专家库为依托,组建全区司法行政工作法律咨询专家库,主要由法律学者和律师组成。专家库的建立坚持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采取推荐邀请和公开选聘的方式。专家库人选除应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外,还应符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对行政复议和应诉、监狱刑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等司法行政系统工作程序熟悉和了解。
第九条 聘用单位与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合同生效日期和聘用期限;合同到期后续签方式;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
外聘专家担任法律顾问,聘用单位与专家签订服务协议;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聘用单位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外聘法律顾问任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可以续约。
第十条 法律顾问工作方式采取会议和委托服务制,通过参加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等会议研究论证相关法律事务,或者经过委托参与谈判、诉讼、咨询、研究、审查等形式,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按相关审查程序出具意见书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法制部门向外聘法律顾问传达法律服务通知书,明确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要求;
(二)外聘法律顾问接到提供法律服务通知书后,认真研究相关法律事务和工作要求,及时提出法律意见;
(三)对需要进行诉讼、仲裁、调解和执行或其他非诉程序的,应及时参与案件办理,并签订委托代理文书;
(四)法制部门可以组织专门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合议研究,综合分析外聘法律顾问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法律意见,并仅对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合议过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聘用法律顾问的经费纳入各聘用单位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根据法律顾问工作的业务类型和服务次数,参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建立工作档案和服务记录制度,完善对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以保证其发挥最大作用。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的;
(二)因身体健康等合理原因无法继续胜任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接受法律事务工作或者三次以上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受所在单位纪律处分,或者受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以及律师协会处分的;
(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六)有其他严重失职等行为不宜继续担任的。
第十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内违反本办法,给聘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聘任或变更后15日内报局法律事务机构备案,每半年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统计和总结,并及时报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金普新区司法局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金普新区司法局区局机关及局直单位,依法取得大连市司法局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十七条 金普新区司法局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十八条 金普新区司法局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贵,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 金普新区司法局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金普新区司法局公职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法律服务中介活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金普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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