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普新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辽宁营商环境,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9〕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通过一定载体或者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机关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示公开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开和事后公开。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事中公开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和办事环节等。
事后公开是指行政执法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根据市委市政府及新区机构改革方案,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按照市(区)统一部署,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执法区域、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 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根据教育体育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权,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要求、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编制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区司法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九条 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局审核后按照国家、省、市、区政府的统一标准和要求予以公示。
第十条 公开行政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体育、教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完善我局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许可服务指南,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审查方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并主动予以公示,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一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我局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上述事前公示内容应通过相关网站等渠道进行主动公开。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对我局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我局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十三条 我局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有关执法文书中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佩戴或出示由上级机关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佩戴或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者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我局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等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由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强制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6〕84号)的要求,局应该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接收群众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由承办处室和执法大队首先进行内部审核,审核完毕后报局办公室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专门人员负责对外发布和更新。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二十一条 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现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申请更正的,我局相关处室和单位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更正,不需更正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公示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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