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普新区教育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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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教育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加强对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管理,保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1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聘任、履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我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遴选、聘任、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我局建立以办公室人员、社会律师为主体,吸收外聘法学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第五条 局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我局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由我局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咨询工作;

(三)参与由我局作出的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我局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的起草、修改、咨询工作;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工作、政务公开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处罚、赔偿、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第六条 局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熟悉教育、体育行业法律、法规、政策的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我局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聘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第七条 局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法律和法定职责,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局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我局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对于定期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服务;针对个案需要法律顾问提供不定期法律服务的,由政策法规处统一将有关材料交予法律顾问,法律顾问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法律意见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复杂的案件可视情况延期。如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处理的,法律顾问应当即时予以答复。

第十条 法律顾问一个合同期满后或个案事宜办理终结的,应当与我局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将其所保管的涉及我局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等归还,并整理卷宗档案移交我局。

第十一条 我局机关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公职律师受我局委托,代表我局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我局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我局在以下方面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一)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主办科室或者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二)起草、论证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三)由我局印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应当听取外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四)其他履行职责的事项,积极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局法律顾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五条 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局直属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聘任、履职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编: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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