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档案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大连金普新区档案局依法行政能力,规范和加强法律顾问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加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合法性审查,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档案科负责与法律顾问的档案业务联系。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履行以下档案工作相关职责:
(一)根据档案局要求,对重大决策议案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二)对档案局拟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法制机构的组织下参与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对档案局拟作出的涉及相对人权益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处理决定,在法制机构的组织下参与进行合法性审查把关;
(四)参与档案局招投标合同的签订等事项谈判,并就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五)对档案局草拟的合同等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代理或协助档案局办理复议、诉讼、仲裁、调解、执行等法律事务;
(七)参与档案局重大信访案件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协助档案局调解矛盾纠纷;
(八)参与局领导信访接待工作,为接访人和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协助档案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十)承办档案局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局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按照工作安排,可以列席档案局重大案件合议和有关业务工作讨论会议;
(四)对档案局各项工作可以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政府工作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依法履行职责;
(三)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档案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不得以大连市档案局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档案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七)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政府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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