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档案依法行政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机关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示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开和事后公开。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事中公开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和办事环节等。
事后公开是指行政执法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主动公示执法主体名称、办公地址、执法依据、执法类别等。
第六条 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在局网站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姓名、所在部门、职务、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证件编号、有效期限等。
第七条 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权,结合实际,编制《大连金普新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等,新区司法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八条 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等,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公开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和时限。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审查方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大连金普新区档案局作出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二条 办理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有关执法文书中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双公示信息”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每季度末予以公开。 “双随机”抽查结果应该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公开”原则,以局网站、大连市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为主要载体,以大连市社会信用平台、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库、新闻媒体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开执法信息前应进行内部审核,对拟公示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撤下。
第十九条 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现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更正,不需更正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二十条 对行政执法公示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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