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档案局行政处罚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档案法》行为的处罚。
二、事项名称
对违反《档案法》行为的处罚
三、办理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
(三)【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四、办理机构
大连金普新区档案局
五、处罚的行为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七、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接收、咨询和监督
(一)接收和咨询:大连金普新区档案局。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炮台街道普湾广场1号732室(0411-87611300,87655695)
(二)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三)监督投诉电话:0411-88900000(12345)
大连金普新区档案局对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认定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有异议的进行确认。
二、事项名称
对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认定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辽宁省档案条例》第十三条。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大连金普新区档案局(对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认定)。
(二)确认内容。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有异议的进行确认。
(三)法律效力。行政确认。
(四)确认对象。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有异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五、受理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的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三)《辽宁省档案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有异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六、申报材料
申请书(一份),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
(二)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提出异议的具体说明;
(三)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一式三份);
七、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无
受理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8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行政确认事项、办理依据、受理条件、确认程序、法定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有依法取得行政确认的权利。
2.申请人对实施行政确认,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行政确认错误或者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确认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局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出行政确认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确认事项的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行政确认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确认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确认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确认事项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十、接收、咨询
(一)接收和咨询。大连金普新区档案馆。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马桥子街道金马路199号,(0411-8761435)
(二)接收时间。工作日 8:30--12:00,13:00--17:00。
(三)监督投诉电话:0411-88900000(12345)。
大连金普新区档案局行政检查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事项名称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档案条例》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市档案局(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三)处罚对象。法人或组织。
五、办理流程
(一)通知: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及时间,通知受检单位。
(二)检查: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做现场执法记录,采用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取证材料等方式。
(三)处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理决定,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四)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日期进行复查和跟踪检查,直至符合规定。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六、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查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检查对象有权要求公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监督方式等资料或信息。
2.检查对象对实施监督检查,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或者检查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检查对象认为实施监督检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厅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档案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检查对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接收、咨询和监督
(一)接收和咨询。大连金普新区档案局。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炮台街道普湾广场1号732室(0411-87611300,87655695)
(二)接收时间。工作日 8:30--12:00,13:00--17:00。
(三)监督投诉电话:0411-88900000(12345)。
大连金普新区档案局行政奖励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事项名称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三、办理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四、办理机构
大连金普新区档案局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申报材料
大连金普新区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表
七、办事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九、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奖励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接收、咨询和监督
(一)接收和咨询:大连金普新区档案局。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炮台街道普湾广场1号732室(0411-87611300,87655695)
(二)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三)监督投诉电话:0411-88900000(12345)
大连金普新区档案局行政强制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保存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集体和个人。
二、事项名称
对可能导致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收购或者征购
三、办理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二)【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第十七条。
四、办理机构
大连金普新区档案局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八、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对征购(收购)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接收、咨询和监督
(一)接收和咨询:大连金普新区档案局。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炮台街道普湾广场1号732室(0411-87611300,87655695)
(二)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三)监督投诉电话:0411-88900000(12345)
责编:档案局